这样改权利要求,在无效宣告中不会被接受
2022-06-01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并不鲜见。专利权人有时会删减部分权利要求,或者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过修改,可以获得更为恰当合理的保护范围。三聚阳光就曾通过这样的方式,帮助格兰仕、春风动力、爱佩仪等公司维持专利有效。

 

而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叫明显错误的修正。明显错误是说一个专利对应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直接看出来,并且能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看出唯一正确答案的错误,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通常的明显错误有错别字、笔误、标点符号错误、语法错误等。

 

从上面的定义中我们能看到,每一个明显错误背后都有唯一的正确答案。这也意味着,对于明显错误的修正,只有把错误改成正确答案这一个步骤,其他任何可能引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均不属于明显错误。

 

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说明下。三聚阳光曾代理请求人恒业电机申请宣告意大利AMER公司的201510314161.2号专利无效。无效审理过程中,权利人AMER公司申请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修改前: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壳(15)插入到对应的形状互补的环形部分(18)中,所述环形部分从所述支架(12)延伸并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

修改后: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外壳(15)插入到对应的形状互补的环形部分(18)中并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所述环形部分从所述支架(12)延伸


我们能够看到,专利权人的改动是将通过干涉而固定至所述支架的主体由环形部分修改为了定子外壳。对此,权利人一方辩称,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笔误,主张根据美国和欧洲同族专利文件修改明显错误,并主张这是从权利要求书上下文和说明书直接得到的唯一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

 

我方不接受这一说法,我方认为这一修改不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很清楚,明显错误中的错别字、笔误、语法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等,修改方向是唯一的,修改前后技术方案的实际保护范围不发生变化。而权利人所说的笔误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的修改在涉案专利中显然不是唯一的可能性。此外,权利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实质上改变了权利要求实际保护范围。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观点,认定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明显错误的修正

 

因此,专利权人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被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仍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准进行了案件审理,并最终宣告了意大利AMER公司的201510314161.2号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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